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企業/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;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、權限、授權期限。 3、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。
注: 1、企業由原登記機關遷移至其它登記機關時適用本規范。如遷移登記涉及登記管轄權的授權,應當一并辦理授權登記手續。 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。 3、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。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并由企業簽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。